都昌县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中,首次作出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反担保而提出的解冻申请,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期待利益的同时,保障了企业资金流通,充分释放了企业经济活力。
近日,该院立案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中原告乐平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江西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江西某公司的银行账户20万余元。被采取保全措施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由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员工工资无法发放、银行贷款面临逾期等后果,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希望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解除银行账号的冻结,使公司恢复正常运转。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江西某公司的企业现状后,耐心释法,告知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及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程序,经过多次协调,2023年4月13日,江西某公司为使企业摆脱困境,向法院提供了某担保公司出具的反担保保函,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法院经严格审查,最终,正式出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该公司20多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该案是都昌法院首例认可担保公司出具的反担保保函可作为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例,也是都昌法院助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的典型案例之一。
当前,我国已进入后疫情时代,经济运行正逐步向常态化复苏,但企业经营受疫情影响,仍面临或多或少的困境。在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期待利益的同时,法院发挥其司法职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柔性执法,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将对被保全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解决企业账户冻结,资金流通难题,以司法力量为企业纾困解难,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新的思路。(王丽娟 王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