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令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重点期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禁火期内,全县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水边)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烤火取暖和用火照明;
4、禁止在林区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
6、禁止其他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三、违反上述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或单位给予罚款;对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或拨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92-5226913或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