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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老家
-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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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都昌法院审结了江西某建筑公司破产清算案,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的和解协议,这是该院首例“自行和解”的破产案件。 7月20日,债权人于某某以债务人江西某建筑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将其与债务人江西某建筑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都昌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于某某对江西某建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江西某建筑公司认为公司具有建筑资质,还有经营可能,欲挽回企业继续经营并承诺会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各债务履行完毕,向法院表达出想与债权人和解的意愿。 都昌法院考虑到在债权申报期间只有两位债权人申报债权且债权数额不大,以及债务人和各债权人和解意愿较强等因素,为使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都昌法院深入挖掘企业营运价值,积极推动公司由被动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积极引导债务人和管理人与各方债权人进行协商谈判,为破产企业“重生”争取宝贵的时间。由于其中一位债权人在异地,为避免债权人诉累,都昌法院采用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式,多次组织双方和解,经过多次“线上及线下”沟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最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债务履行的期限和方式,该公司将在和解成功后立即重新启动经营。根据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都昌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由此,一家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将“重获新生”。 该案系债务人从被动破产清算转为主动自行和解,是都昌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都昌法院灵活运用破产法律规定,不仅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也有利于债务人“重获新生”,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下一步,都昌法院将继续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秉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积极创新“破产和解”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帮助小微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王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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