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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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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被执行人仇某在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及罚款决定书后,迫于强大的法律压力,主动与法院联系,一次性还清了所欠借款本息31万余元,并交清执行费7084.78元及罚款5000元。 仇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某银行诉至都昌法院,法院判决:限被告仇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本金346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仇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按规定向被执行人仇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依法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正当执行法官在努力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时,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的行为。于是,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被执行人仇某,告知其被限制高消费后仍乘坐飞机出行,属于典型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并敦促其到庭接受拘留。 仇某开始还抱着侥幸心理,一味不接电话,以为借此就能逃避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电子送达以及发短信等方式,明确告知其如果还不主动履行,将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其犯罪线索,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时,仇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履行的话,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于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金额,同意仇某一次性履行所欠借款本息31万余元。最终,仇某将本案所欠本息31万余元、执行费7084.78元、罚款5000元悉数交清。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此,都昌县人民法院郑重告诫各被执行人,尽早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切妄图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都是不自量力!(都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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