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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老家
-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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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受案 7月10日-7月16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5件5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件1人,故意伤害罪1件1人,滥伐林木罪1件1人,诈骗罪2件2人)。 7月10日-7月16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3件16人(职务侵占罪1件1人,诈骗罪1件1人,介绍卖淫罪1件1人,放火罪1件1人,强制猥亵罪1件1人,盗窃罪2件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件2人,强奸罪2件2人,开设赌场罪2件5人)。 02、批捕 7月11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批准逮捕。 7月11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批准逮捕。 7月11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批准逮捕。 03、起诉 7月11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谭某某提起公诉。 7月11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7月13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江某某提起公诉。 7月13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韩某提起公诉。 7月14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7月14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对余某提起公诉。 04、生效判决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冯某某盗窃案,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某盗窃案,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某、刘某某、潘某青、潘某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潘某青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潘某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李某、李某某介绍卖淫案,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都昌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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