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我县省级卫生县城复审迎检工作,保障城区人行道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人居环境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对人行道车辆停放实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城区人行道停车管理,禁止在人行道除停车位外的区域停车。车辆所有人应自觉按规定停放车辆。
二、禁止待售电动车(含电动汽车)、摩托车、机动车等占用人行道违规停放,对不听规劝违规停放的,一律实行拖移。
三、请广大市民在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人力板车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头靠路边石有序停放,自觉养成良好停放习惯。
四、沿街店主应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主动规劝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停车。
五、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非机动车,交管和城管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50-200元处罚。
特此通告
县创建办
县城市管理局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二0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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