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份我在青浦买了一套商住两用房,当初约定9月交房, 12月办产证。我于今年1月份将全部钱款付清,但一直拖到今年6月份产证都还未办好。跟相关人员协商,对方承诺说3个月内帮我办好,可是,到现在也还没办好。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上海刘先生近日致电李梅胜律师热线电话13510510018
【解答】
首先,要看你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对逾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若没有约定的,则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