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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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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9-29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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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9-10-10
交通事故营养费用计算和医药费用是否全赔?
营养费的赔偿比较简单,根据法医确定的营养期限以每天20至40元的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能够全部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医院里治疗的费用全部都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被告方有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诉求:


    1、在治疗交通事故伤残中,附带治疗与本交通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 2、无医师转院证明的其他医院的治疗费用,有特殊原因除外; 3、无处方的外配药; 4、无姓名的处方和医疗费单据; 5、无日期或与交通事故日期不符的医疗费单据; 6、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高标准治疗费用; 7、当天重复配药的费用; 8、非正规用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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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9-10-10
误工时间的计算
根据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

    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误工期限是法医根据受害人因伤残在客观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残日却与受害人主观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早晚相关,两者并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 “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 “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


    例如一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在交通事故过了2年才申请做伤残鉴定,以期获得更多的误工损失赔偿。由于其伤残等级较低,不需要长时期的误工休息,结果事与愿违,在三期鉴定中,法医只给了两个月的误工期限,法院也只判了两个月的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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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9-10-10
伤残等级确定后,能否直接计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有很多交通事故的朋友电话咨询,我这个到底可以赔多少钱哦?说真的,这个问题一时半会没有办法回答,因为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取决于多种因素。

    比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决定了赔偿金额是否要打折,受害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决定其计算基数,此外还要看受害人年龄大小,有多处、多种伤残的还应综合确定其伤残等级系数。交通事故发生在什么地域,受害人工作地域的生活水平等也是关键因素,只有确定了全部因素后,才能综合计算出伤残赔偿金的具体金额。


    在深圳,今年仅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这一单项,最高赔偿金额可达533500元,加上其他十多个赔偿项目,因动态因素过于复杂而难以计算出最高综合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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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10-10
神经功能障碍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鉴定分为肢体、容貌等级伤残和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两种,需要受害人分别提出申请,并由法医分别进行鉴定。一般受害人只知道肢体、容貌的伤残可以鉴定,其实,对于脑部受伤害的,应当提出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等级伤残鉴定。有的受害人肢体并无伤残,但却有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的等级伤残,如果不对此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将使受害人丧失对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等级伤残的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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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10-10
什么时候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赔偿中一个最大的项目,而且也是决定交通事故时效起算时间的重要法律依据。何时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目前很多当事人对此都有误解,认为必须在交通事故发生6个月以后才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其实不然,准确地说,在受害人治疗告一段落或治疗终结后,法医认为伤情相对稳定之时即可进行伤残鉴定。

    因为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不同,所以可做伤残鉴定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可能是1、 2个月,也可能是1年或更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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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10-10
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诉讼时效,是指如果受害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物损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据不完全统计,约有十分之一的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是在案发一年后才提起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确保在案发一年后仍然可以起诉并且胜诉呢?


    根据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以上三种情况,时效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对涉及伤残鉴定的,其诉讼时效可以从定残之日起重新计算,即使定残日已经超过一年,其诉讼时效仍可在定残之日起重新计算一年时间。


    为了减少诉讼时效风险,确保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全部获得赔偿,笔者在此忠告各位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处理赔偿事宜 (律师费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并且会获得法院支持),如果碰到情况特别复杂短期内无法一揽子解决的,笔者建议受害人可以分阶段起诉,这样既可以有效获得赔偿,又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过期而导致败诉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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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9-10-10
交通事故后起诉时应该告谁
 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起诉索赔,那么起诉对象就成了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肇事司机、车主这些显而易见的被告之外,其实还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起诉对象,而被告方越多,对赔偿款的最终落实也越有利。

    但是,这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以乱告一气,任何一名被告的确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法院在立案时就会作出初步审查。


    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被告 (赔偿主体)呢?对于可以列为被告的情形,笔者列举如下: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按以下具体情况处理。


    5、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6、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7、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8、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9、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10、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用人、承粗人将车辆转借或转租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借用人、承祖人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按前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12、车辆所有人向实际使用人追偿纠纷中,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2)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借、出租车辆,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车辆所有人已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告知借用人、承粗人,借用人、承租人仍然借用、租用该车辆,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3、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借用人、承租人本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借用人、租用人自行承担责任。出借人、出租人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出借、出租,造成借用人、承租人本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4、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5、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16、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驾驶员追偿。


    17、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方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19、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车辆所有人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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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9-10-10
交通事故的调解和起诉哪一个好?
笔者的实践经验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对交通事故原告方和被告方都比较有利。

    虽然从时间上看,通过公安机关的调解比较便捷,公安机关的调解时间为10天,而法院审理的时间为3个月 (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至半年)。但是公安机关调解所适用的是市交巡警总队的标准,其赔偿的项目相对较少,而法院审理则不但包括公安机关调解的赔偿范围,而且还包括受害人聘请律师的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受害方所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对比较多。


    对肇事方而言,通过警方的调解协议做出的每一项赔偿,在保险理赔时可能遭保险公司拒赔,严重的还会引发保险理赔的另一场官司。而通过法院审理判决,肇事方的保险理赔基本上就没有什么问题。


    公安机关的调解是一次性的,对受害人的后续治疗问题无法包括在内。调解结束后,如果受害人继续治疗需要支付大笔医疗费,或者因伤势有变,需要额外支付大笔医疗费用的话,在一次性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受害人一般是无法再向肇事方主张赔偿权利的。而法院审理则不同,笔者曾为一名一级伤残受害人代理索赔,仅仅为受害人保留继续治疗诉权这一项,就为受害人今后的继续治疗争取到了上百万元的赔偿费用。


    另外,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该生效的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的另一方仍需起诉到法院解决,如此则会使赔偿的时间拖得更长,赔偿的成本更高、效果更差。而且在公安机关的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退出调解,公安机关据此只能终止调解而不能对其进行制裁。法院则不然,如果被告方无故不参加开庭审理或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如受害人急需医疗费的话,还可以申请先行给付,经法院审批后,可以先行强制执行交付,以解受害人治伤的燃眉之急,而公安机关则无此权力。


    综上所述得出的结论是:通过法院审判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比在交警通过调解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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