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 |
林区生产用火许可 |
行政许可规定 |
《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
实施机关 |
都昌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办理程序 |
1、用火单位或个人申请书
2、层层签署意见
3、林业工作站实地勘察
4、县防火办发证 |
申请条件 |
1、林区生产用火的正当理由
2、缴验证明齐备、有效 |
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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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单位或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4、林业工作站勘察报告
5、用火实施方案 |
承诺时限 |
林业工作站5个工作日、县防火办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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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056 |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
5228056
5227818 |
说明:
1、森林防火重点期内(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不予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
2、非重点期因特殊情况下的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草、烧秸梗、火烧防火隔离带和放炮采石等生产性用火申请书要写明用火的时间、地点、范围、植被、地形地貌状况、用火性质、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等;
3、林业工作站进行实地勘察,主要勘察用火单位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认真填写勘察报告;
4、用火单位要有领导在场,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久晴未雨天气不得用火;
5、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6、用火200亩以上的,上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