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家训扬新风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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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事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办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见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先审查,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按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经营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
20天
收费标准
无
承办机构
文化广播电视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工作日办理
县政府文化广播电视局
邮编:332600
联系方式
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监督电话
0792-5223064 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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