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赴台湾地区证件程序
申请赴台湾地区探亲、团聚,应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身份证或其它户籍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2、交验《台湾地区旅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和照片(规格为:小二寸,32mm×40mm);
4、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二、出国申办护照程序
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护照,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申请人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同时提交相应证件的复印件。
2、交验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参加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出国自费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3)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4)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定的就业合同。
(5)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6)出国探亲访友、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的,免交境外邀请材料。
3、提交《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和照片,《申请表》要求填写清楚、准确、清晰,并贴有申请人规定尺寸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4、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在确认申请人依法履行手续后,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签发《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申请人凭《回执》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领取护照。
5、护照延期、换发、补发:
(1)护照有效期为五年,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原92版护照到期后不再延期,重新换发97版护照)。
(2)持照人在遗失护照后,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并在省级报纸上登报声明,凭报失证明和命报声明申请补发,原则上自报失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补发护照。
6、上述有关事项的解释权,依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规定,为最终解释权。
三、赴港澳商务程序
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是指在我省的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确因业务需要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符合要求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影印件。
3、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或近期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外资、港、澳、台资企业注册不满半年的可免交)。3个月以下的商务签注申请,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可免交纳税、创汇证明材料。
4、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5、提交与往来香港、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如:港澳商务邀请函和商为登记证影印件等)。
6、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如:出入境记录)。
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分为有效期为15天一次和3个月、一年、3年多次四种类型,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期不超过14天,3个月以下商务签注由设区市公安局审批,1年、3年多次商务签注由省厅审批。公安机关将根据企业的规模、效益以及实际需要采取循序升级的办法签发各类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