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持续巩固根治欠薪成果,彰显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树立法律权威,本院结合上级法院部署的执行活动,决定开展“赣鄱利剑·根治欠薪”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以拖欠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涉民生案件为重点,通过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实际执结一批案件,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院现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公告:
一、在本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前,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本院将视情节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如有符合下列情形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隐匿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六)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是党员、其他民主党派人士或是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建议依法依纪对其处理。
五、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经本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屏蔽失信、缩短失信时限、解除高消费限制。
六、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协助本院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如发现长期外出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请及时告知本院。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执行到位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向本院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将依法审查、报批。
本院严厉敦促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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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