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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昌县南山革命烈士陵园等9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都府字〔2024]32号)的文件规定,现将都昌县南山革命烈士陵园等9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予以公布。一、都昌县南山革命烈士陵园项目地址:都昌县城南山森林公园内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东至纪念亭护坡外沿,南至原陵园老麻石路,西至风景区内水泥路,北至陵园护栏、护坡外沿为界,保护范围面积3644.22平方米。保护单位:都昌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管部门:都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二、后垅革命烈士纪念塔项目地址:汪墩乡阳港村后垅自然村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东至窑背口山护坡,南至农田道路,西至窑背口山墓区道路外沿,北至窑背口山围档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415.79平方米。保护单位:汪墩乡退役军人服务站主管部门:都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茅垅革命烈士纪念亭项目地址:汪墩乡茅垅村伍家岭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东至村委会旱地,南至村委会旱地,西至纪念亭加固坎,北至村委会旱地为界,保护范围面积342.68平方米。保护单位:汪墩乡退役军人服务站主管部门:都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四、大港镇革命烈士纪念碑项目地址:大港镇大港村井坎组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东至广场内沿,南至纪念碑围墙,西至纪念碑围墙,北至纪念碑围墙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295.89平方米。保护单位:大港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主管部门:都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五、中馆镇革命烈士纪念塔项目地址:中馆镇中馆社区乌砂岭自然村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东至景湖公路外4.3米,南至351国道外2.7米,西至都中公路外2.7米,北至景湖公路外4.3米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897.25平方米。保护单位:中馆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主管部门:都昌退役军人事务局六、狮山乡革命烈士纪念墓项目地址:狮山乡竹峦村上边园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东至村三组旱地,南至机耕道内沿,西至纪念墓围墙,北至纪念墓围墙为界,保护范围面积443.72平方米。保护单位:狮山乡退役军人服务站主管部门:都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七、阳峰乡革命烈士纪念墓项目地址:阳峰乡阳峰村委会土门口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东至吉阳村八组旱地,南至阳峰垅公路外4.6米,西至阳峰村十八、十九组旱地,北至纪念墓围墙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3.49平方米。保护单位:阳峰乡退役军人服务站主管部门:都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八、西源乡曹应龙革命烈士纪念碑项目地址:西源乡长溪村对岸嘴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东至公墓道路,南至公墓道路,西至公墓道路,北至曹泗村道路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37.83平方米。保护单位:西源乡退役军人服务站主管部门:都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九、徐埠镇革命烈士陵园项目地址:徐埠镇徐埠居委会徐模自然村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东至陵园围墙,南至剑吾岭茶山,西至陵园围墙,北至陵园围墙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564.51平方米。保护单位:徐埠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主管部门:都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件: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
都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25日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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