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按电动自行车用户“实际充电量+占位时间+服务费”计算,不应按(充电时间+服务费)计算,(充电桩功率低,充电时间长,电池寿命更长。充电桩功率高,充电时间短,电池寿命更短。)。[充电成本主要取决于消耗的电量,而不是充电时间。因此,只按时间收费无法准确反映实际的充电成本,所以不合理。再者,按时间收费违背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浪费的政策方向。]一个地方的公共充电桩应该是统一的价格和费用,如果价格各不相同,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所有公民在获取和使用公共资源时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应受到不合理的歧视或偏见”这一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