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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一条线索“摸”出电诈洗钱团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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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张银行卡
帮人取个钱
就能轻松得“好处费”
这事“行”还是“刑”?

近日,刑侦大队反诈中队快速反应
抓获两名资金快打取现嫌疑人2名
扣押作案银行卡112张、现金7.4万元、作案手机4台


前期,都昌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接到一条资金快打线索
经民警研判:杨某、张某飞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前期摸排蹲守
7月6日凌晨
民警发现杨某、张某飞两人正在湖口县某ATM机前提取现金
于是迅速出动,将其抓获

在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车辆进行检查时
发现车上有银行卡、现金、手机、口罩、鸭舌帽等作案工具
遂扣押作案银行卡112张、现金7.4万元、作案手机4台

经审讯
犯罪嫌疑人杨某、张某飞交代
自2024年6月至今
两人通过聊天软件与上家联系
招募4名取手
先后在都昌县城、大树乡、湖口县等地取款24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两卡”违法犯罪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及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都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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