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2024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4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该为职工上一年度(2023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378元/月;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870元/月。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缴存单位内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月缴存额
(一)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2024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610元(单位和职工合计)。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2024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8元(单位和职工合计)。
以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和最低缴存比例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和最低缴存比例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高于下限的,应按实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执行时间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标准执行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五、其他
(一)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申报调整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已开通“网上营业厅”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办理相关调整业务。
(三)生产经营困难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单位应当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或者降缴、缓缴期满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再次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1日
来源: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