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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老家
-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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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上午7时58分许,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左里中队民警占美涛在上班途中,发现路口左侧一辆三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倒地,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并没有停车察看,反而一脚油门加速逃窜。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占美涛深知自己的职责及使命,他立即反应,左转弯“追击”逃逸车辆,紧随逃逸车辆后方等待时机将其抓获。 待逃逸车辆行驶至万里大道时,占美涛驾车行驶至逃逸车辆右方,对该车驾驶员喊话让其在前方靠边停车,当逃逸车辆行至万里大道白洋路口,占美涛抓住时机将该车辆截停,下车后对该驾驶员表明身份,并让其交出车钥匙。(民警占美涛下车表明身份,并电话联系县城中队支援) 随后县城中队值班民警前来支援处理,肇事逃逸驾驶人对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警提示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一念之差将铸成大错,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都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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