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都昌县人民法院狮山人民法庭对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作出判决,在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由女方向男方返还部分彩礼。
事情经过
男女双方经介绍相识后便订立了婚约,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彩礼礼金部分近30万元,并在第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当天,女方将彩礼存入银行定期账户。婚后,双方未孕育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亦无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系低保户家庭,父母残疾患病。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女方取出了上述定期存款,并改存其近亲属账户,一个月后再次取出并且销户。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坚持要求女方退还彩礼40余万元,并陈述为结婚对外借款30余万元,女方则表示已全部用于治病和生活开销。
法院认为
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女方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关于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先前给付的高额彩礼,考虑到双方结婚前后的相关事实已较为清楚,为减轻双方诉累、提升审判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都昌法院秉承能动司法理念,决定一并处理。综合在案证据,女方表示彩礼已全部用于治病和生活开销的事实依据不足,且女方有故意转移存款的嫌疑。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实质意义上以稳定、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筹办婚事的实际支出、是否孕育子女、当事人过错、离婚原因、家庭条件、本地习俗等因素考虑,如对男方返还彩礼的主张完全不予处理,可能导致本案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考虑返还彩礼的情形: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为统一法律适用,弘扬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形成文明风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全国妇联于2023年12月举行了“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又于2024年1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都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