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关于在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
禁止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和控制机动车噪音污染,营造安宁、和谐的人居环境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在都昌县中心城区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禁止鸣喇叭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东风大道全路段。
二、禁鸣时间
全天24小时。
三、禁鸣对象
所有机动车。
四、禁鸣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严禁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救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警报器。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喇叭和警报器。
五、禁鸣处罚
对违反禁鸣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