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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能动履职 助力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都昌县检察院办理的“某镇自来水厂环保设施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成功入选。 某镇自来水厂环保设施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镇自来水厂由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作为政府农饮工程项目,保障当地6.7万农民生活用水。自来水公司在相关许可手续提交审批阶段进行供水试投产。某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相关单位)以自来水公司存在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等违法行为,2020年3月对自来水公司作出行政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 因自来水公司未履行,2020年12月,某县法院根据相关单位的申请,裁定准予执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2021年8月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自来水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营困难,为保障农户正常生活饮用水,公司多次向行政机关、法院提出减免加处部分罚款请求,未能得到解决,本案在对自来水公司继续相关惩戒措施下处于终结本次执行阶段。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2022年1月,自来水公司因无力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60万元,被移送非诉执行并采取了相应惩戒措施,案件久执未结。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自来水公司申请开展非诉执行监督。 调查核实。某县人民检察院调取法院非诉执行案卷,走访自来水厂,实地了解存在的问题情形,听取公司负责人意见,与相关单位就执行情况进行会商。 公开听证。某县人民检察院就加处罚款30万元能否减免问题组织公开听证,听证意见一致认为可以就加罚部分执行和解并阐述相关依据、理由。 争议化解。相关单位专门就执行和解问题与某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座谈交流、听取意见,认为该案处理应充分考虑企业民生属性、经营中存在的现实困难情况以及违法问题情形已经整改到位等实际情况,减免加处罚款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有效保护市场主体活力。2022年6月,相关单位与自来水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意见。自来水公司缴纳了全部罚款本金30万元。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既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规范企业健康发展,又要秉持谦抑审慎理念,传递司法温度,依法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案所涉的自来水企面临取水许可未获批准不能投产、因违法被处以罚款和加处罚款、未履行罚款决定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等多重困难。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座谈交流的方式,积极与行政机关、法院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减免加处罚款的和解协议,保障了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都昌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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