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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老家
-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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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逃,他追,它插翅难飞......本以为偷鸡摸狗只是小打小闹,却没想把自己送进铁窗里! 办案经过 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先后在鄱阳县游城乡、谢家滩镇、油墩街镇、石门街镇、都昌县狮山乡、鸣山乡等地用毒药毒狗的方式盗窃他人饲养的土狗共16只。 2022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范某某、吴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16只土狗价格合计为9900元。 2023年1月18日,都昌县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2月14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范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都昌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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