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列入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购买的, 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 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购买的,不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第二节第二十五条:
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应当进行机动车登记挂牌,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城市道路行驶。
对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23年5月1日;本条例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
第二节第二十六条:
]对 国家暂未出台标准的三轮、四轮等电动车,在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以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前, 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发布后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