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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都昌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申报令显示,申报内容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财产,还包括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申报令同时告知了当事人申报时间和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据承办法官介绍,以往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实陈述共同财产情况,但依然存在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隐瞒共同财产的情况,而认定一方当事人存在隐匿财产,在举证方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非常高,这也导致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名下财产的情形,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都昌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这一新规出台的一项创新举措。(都昌法院 王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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