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王女士一年前到一家私营公司应聘文员,老板说要有3个月试用期,如果考察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过后,王女士找到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却说:“最近在忙别的事情,过一段时间再签,如果等不及的话可以走人。”又过了一段时间,老板对王女士说,她的工作性质是临时工,现在公司不景气,叫她从此不用来上班了。此时,王女士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年的时间。
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老板想要逃避相关责任,一直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而王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即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