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基本案情:自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间,李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浔阳区、都昌县、庐山市、湖口县等地,谎称自己或家人是领导或其认识领导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办事送礼、借款等为名,骗取1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570元。案发后,李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骗术虽不高却总有人上当,骗子正是利用被害人急于求成的心理或对于困境的无助,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从而成功骗取钱财。“托关系”“走后门”易掉陷阱,切忌贪小便宜心理,避免因小失大,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于他人主动提出“走关系”花钱办事的,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切勿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防止上当受骗。(大江网/九江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