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江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通知》(赣处非发〔2021〕3号),为促进该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都昌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为我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条例有关职责。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应加强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明确分管综治维稳信访的班子成员作为本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确保省市县乡四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在我县实现全覆盖。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