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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老家
-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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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都昌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生效后该院立即将占某某收监执行。 2021年3月3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晚8时许,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都昌县城东风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三公里路段撞上行人被害人冯某某,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05.25mg/100ml,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占某某负主要责任,冯某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占某某曾因酒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小提醒: 广大市民要注意 机动车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以及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请广大市民切勿饮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刘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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