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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蔡岭镇金店被盗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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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2-09
     2月8日下午,都昌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县中医院病房内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

    2021年1月7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左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都昌法院提起公诉,并指控:2020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何某伙同左某利用事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到蔡岭镇某珠宝店内盗窃黄金、铂金等首饰共523件,涉案金额达97万余元,窃得物品后何某、左某乘坐陈某的汽车离开并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并进行销赃。另何某还于2020年7月3日凌晨在蔡岭镇某超市盗窃香烟、现金、白酒等物品。
    案件开庭前,因被告人何某突发疾病住院,行动不便,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利用远程视频设备安排三名被告人同时参与庭审,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审判效率,都昌县法院协调都昌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将同案两名被告人提押至都昌县中医院何某的所在的住院病房内,就现有设备条件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庭审顺利完成。
    因该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吴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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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溪镇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1-02-09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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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21-02-09
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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