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宣传手册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2020年全省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西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印发本宣传手册。
一、登记发证的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房地一体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是减轻农民负担、减少重复调查和登记的现实需要。
二、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
以“产权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尊重历史、维护权益”为原则,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基础上,结合“总调查,总登记”和“依申请发证”两种工作模式。
三、登记发证的范围
全县范围内未纳入县城建房管理的农村房屋,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
力争到2020年上半年,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应发户数的90%以上,顺利完成我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验收,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然后将农村房地一体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工作,基本实现我县房地一体登记城乡全覆盖。
五、明确几个事项的处理方式
1、涉及几个基本信息的解释。(1)批准用地面积:是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用地的宅基地面积;(2)宗地面积:即房屋的正射投影面积,涉及乡镇街道或通道等特殊情况的,则以房屋地表层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宗地面积;(3)建筑占地面积:是指房屋表层外围水平面投影面积,包括地表层的阳台、室外楼梯等水平面投影面积;(4)建筑总面积:是指房屋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以上解释仅限于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1986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建房,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宗地面积和建筑总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因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禁止非农村集体成员在农村建造和购买宅基地,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
4.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5.以下几种情形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1)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2)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省、市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3)小产权房;
(4)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都昌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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