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赣府发〔2011〕18号 发文日期: 2011年07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方针确定,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60周岁以上人员月人均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比照新农保办法给予适当鼓励。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试点县(市、区)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2∶8负担。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省、县(市、区)财政为城镇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四)从今年起,财政对新农保参保人缴费补贴30元和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省、县(市、区)财政负担比例比照上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负担比例进行调整。
(五)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农保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其合并实施。其他地方要抓紧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机构,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做好准备。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方案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做好人口结构调查摸底和配套资金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