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对象与注册条件
(一) 首次注册
1、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或大专护理(助产)专业学历,自2003年起,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技术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者
2、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临床试用期满一年。
符合以上2个条件之一,可按照规定程序,向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注册。
(二)再次注册:已在我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现仍在医疗机构护理岗位执业的注册护士。
2003年考试合格,已于2004年首次注册(含免考认定部分),尚未达到再次注册年限的,此次进行信息补录工作。
二、注册程序
(一)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1);
2、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护理专业(助产)学历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签约合同);
6、医疗机构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附件4);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同一底版);
9、已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和中止注册两年以上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以上1-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在注册机关指定的医院(二级以上医院)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再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附件2);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附件4);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首次和再次注册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请使用A4大小的纸张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三)注册程序
1、首次注册程序
(1)统计制表。医疗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录入信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了护士注册管理信息软件的,自行录入护士注册信息;其他未涉及的医疗机构(如乡卫生院、个体医疗机构等)信息录入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附件3)编号并实行《护士执业证书》的制证,粘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区)注册机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首次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送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8)发证机关发证。省卫生厅核准合格,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上加盖江西省卫生厅注册印章。
各注册机关应据实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栏内填写各项注册信息,并加盖“××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双数年注册的有效注册年限为2年,单数年注册的有效注册年限为1年。
省直医疗机构护士首次注册材料直接报送省医学考试中心办公室办理。
每年的护士首次注册工作必须在卫生部公布考试成绩后两个月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省厅不再另行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再次注册程序:
(1)统计制表。医疗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单位初审。再次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粘贴好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注册管理信息软件。录入方法同首次注册方法。
(4)注册机关复审并注册。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再次注册条件的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医疗机构所在地注册机关,经过注册机关审核后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并加盖“××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护士再次注册在双数年进行,并于当年的年底前结束。单数年首次注册的护士应在次年进行再次注册。再次注册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再次注册信息按规定上报卫生厅医政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注册与注销注册
(一)变更注册
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 省内变更。
(1)本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换《护士执业证书》,在“注册机关”一栏注明新的执业机构名称即可。
(2)跨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不属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应先到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5)、《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执业机构工作经历证明、身份证明审核。持原注册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再到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不收回,号码不更改,在“注册机关”一栏注明新的执业机构名称即可。原注册机关和拟注册机关分别在注册软件上注明申请人变更信息。
2、跨省变更
(1)出省变更
①申请变更。申请人先到原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原注册机关及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存档1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
②注销注册。原注册机关在审核提交的材料后,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发证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以后收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
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获得新《护士执业证书》。
(2)入省变更
(1)注销注册。申请人在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的注销。后凭《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并保持执业年限的连续性。
(2)申请变更。申请人凭《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拟执业地护士注册机关提出入省变更注册申请。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提交首次注册规定的第3、4、5、7、8项材料审核。
(3)发证并注册。申请人持有的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按照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办理注册。
护士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申请补办的程序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省内公开发表的报刊上予以公告。提交刊登的报刊、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明照片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补证手续。
补办证书的原则是补办遗失的相应证件,其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如实填写补证时间;如补正本,则在发证日期后标明“原证遗失、补发新证”字;如补副本,则在注册栏的备注项填写“原证遗失、补发新证”,以示与原证的区别。
附件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3、《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填写说明
4、健康体检表
5、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