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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血防站廉洁行医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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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山乡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6-07

廉洁行医制度(一)


1.        医务人员严禁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仪器、试剂经销商或有关科室提供的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等也属禁止范围)。


2.        医务人员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而收取回扣;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严禁擅自“走穴”收取“会诊费”、“手术费”。


3.        医院或临床科室严禁设立用药、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处方费”,已设立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医疗单位的临床科室、药剂部门及有关人员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


4.        医院加强对药品购进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临床科室严禁以任何名义或理由私自购药或代销药品。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物代药”。医疗单位接受临床观察药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5.        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针对临床促销问题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整顿工作,并加强监督制约。对整顿后仍违反规定的人员,要停止6—12个月的处方权,并记入本人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执业医师资格审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医院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完善工资资金与医务人员工作实绩、医德医风挂钩的分配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6.        医院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对重点科室(部门)组织抽查和暗访。对发生问题的科室(部门),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没收非法所得,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改正。


7.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用各类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单位,一经查实,医院立即停止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并予以公开通报。如其经销的产品已被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由医院及时通知临床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将该药品从目录中清除。


廉洁行医制度(二)


1.        医院药品、器械、物资采购的经办及主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是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        凡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其它商品的过程中,以及在房屋基建、汽车维修中,对方以不同方式给予的“回扣”、“折扣”、“让利”、“手续费”、“介绍费”、“中介费”以及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等,应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入帐,严禁归己所有或科室私分。


3.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以介绍病人诊治为由,收受各种“介绍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4.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回扣”款或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5.        科室违反本规定,应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6.        情节严重者,降低工资1—2级,时间1—2年。


7.        有案不查、包庇袒护、严重失职渎职,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责任。


8.        视违纪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有关违纪者党纪、政纪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9.        医院和各科室要建立相应的“回扣”管理责任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政策法规教育工作。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及维修、基建,应采取招标办法,成立有关管理机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必须全过程参与和监督。


廉洁行医制度(三)


1.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一律不准收受患者或患家属馈赠的“红包”(包括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对一时难以谢绝和无法拒收的,应在一周之内上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组织退回给患者家属。逾期隐瞒不交者,按收受“红包”论处。


2.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患者或患者家属“红包”者,一经查实,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应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处以所受财物款额1—3倍的罚款。


3.        收受“红包”当年累计2次,除按第二条处理外,医德医风考评定为不及格,取消本年度晋升技术职务的资格;当年不参加晋升但已收受“红包”者,应记录在案,可影响下一次晋升技术职务资格。


4.        凡医务人员当年收受“红包”累计3次以上(含3次),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上述处理外,给予降聘或解聘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


5.        医务人员向患者或患者家属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除给当事人按第四条处理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经济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6.        医院其他工作人员收受患者“红包”,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


7.        医院治理“红包”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各行政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负责本部门的治理“红包”工作。单位领导干部、业务管理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加强检查监督,真正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处”。对查处不力或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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