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都昌县委办公室、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都昌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的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单位形象造成影响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三)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征收的项目、标准、依据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承诺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六)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八)不持证上岗的;
(九)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十一)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
(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当年考核不称职;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7)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过错环节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五)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对行政过错行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2)其他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单位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单位自决定受理行政过错事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3、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五、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单位行为过错领导小组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过错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