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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一小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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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结构表1
盖章
办事分类
办事服务
办事名称
因生育病残独生子女申请再生育审批
办事机构
都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地点
都昌 县(区)都昌 镇 县城万里大道 418 号
(补充说明 )
联系电话
都昌县人口计生委科技股 0792—5218561
办理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申请
办理条件
申办对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申办手续
1、申请书;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病史资料;4、县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其他资料;5、独生子女病残儿审批表。
办事流程
个人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女方单位或村(居)初审张榜公示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乡(镇)计生办审核并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小组鉴定→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告知县人口计生委进行张榜公示,并通告本人。
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办理时限
一年一次
收费标准
九江市人口计生委收鉴定费
监督电话
都昌县人口计生委法规股0792—5218551
备 注
业务办理结构表2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审批
都昌 县(区) 都昌 镇 县城万里大道 418 号
(补充说明 申请交户口所在乡镇计生办 )
都昌县人口计生委计统股0792—5218552
每年3月前申请
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的年满60周岁的父母
本人申请
申请、公示、审查、上报
江西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每年的上半年6月30日前(一年一次)
免费
对符合条件经确认的奖扶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扶金,直到亡故为止。
业务办理结构表3
一胎生育证审批
都昌 县(区) 都昌 镇 县城万里大道路 418 号
(补充说明 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办理 )
县人口计生委发规股0792—5218552
工作日时间
初婚未生育的夫妇、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和婚后5年未怀孕依法收养子女又怀孕的夫妇。
到户口所在乡镇领取《一胎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凭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批表,女方结婚照片3张到乡镇计生办办理。
申请、审核、发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西省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申请受理,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
都昌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股 0792—5218551
业务办理结构表4
终止妊娠审批
都昌 县(区) 都昌镇 县城万里大道 418 号
(补充说明 县人口计生委及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办理 )
县人口计生委科技股0792—5218561
1、已婚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
2、因医学需要死胎或胎儿畸形。
4、 本人申请;2、村(居)委会证明;3、女方近期相片4张;4、孕情报告单;5、乡(镇)计生办证明;
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计生办审核(14周以下)
→出具此证明到医疗单位或县计生服务站→(14周以上)县医院或县妇保院出具证明到县人口计生委科技股审核→出具证明
申请理,手续齐全3个工作日。
赣财综字(2000)第147号,14周以下:乡(镇)卫生院80元,县级计生、医疗部门100元;14周岁以上:240元。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免手术费
业务办理结构表5
输卵(精)管吻合手术审批
县人口计生委科技股5218561,全县各乡(镇)计生办
每年2次,上半年5月20日前申报,下半年10月20日前申报
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现存一女或无孩且已落实结扎手术;
1、女方年满23周岁零3个月,现存一女满2周岁零3个月;
2、女方年龄超过28周岁,现存一女满1周岁零3个月。
1、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1、 村(居)委会审核、(凭村委会证明材料、群众座谈
意见、村(居)委会公示证明)上报乡(镇)计生办;
2、 乡(镇)计生办审核调查报告、户籍证明、死亡证明、
审核意见)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核。
个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初审并核查婚育史等状况→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乡(镇)计生办审核材料→县人口计生委审核
材料→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发放
上半年6月30日前,下半年12月31日前
按卫生医疗部门收费标准
业务办理机构表6
行政执法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
都昌 县(区)都昌镇 县城万里大道 418 号
(补充说明 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
县人口计生委法规股0792—5218551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
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征收→结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长期征收,直至缴清为止
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生出生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业务办理机构表7
再生一胎生育证审批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户籍或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城区的中国公民
本人申请提供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及相关材料
书面申请→单位(居委会)审查→计生委核查→提交研究→反馈单位或居委会实行公示→签订合同→发证
申请受理,手续齐全20天内办结
业务办理机构表8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补充说明 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办理 )
县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站0792—5218551
流动人员
凭户口簿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申请、审核、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