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加强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中等职业学校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四所职校(都昌县职业技术学校、都昌县教师进修学校、都昌县北炎职高、都昌县南方技校)。
2、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不在资助之列。
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4、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由学校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5、县财政局、教育局于8月底前,应按省、市学生管理中心要求将分配名额和资金预算落实到所属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各班教室内张榜公布,不得复盖,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于9月20日前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教育局审批。9月底之前,县财政局、教育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6、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汇总表按年级、班级填报,校长、班主任、具体经办人员须签名以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教育局备案,同时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8、县财政局、教育局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教育局、财政局对各学校上报的学生人数将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将对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学校给予表彰。
9、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局和教育局。
10、本办法自制订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