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家训扬新风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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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公安部、安全部、原广电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办理条件
1、必须符事以下3项中的1项要求:a.级制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b.二星级(国家标准一级以上)的涉外宾馆;c.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的场所或居住的公寓。
2、有确定的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3、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申办材料
1、对申请单位的工作或业力性质的审核;
2、对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人员的审核;
3、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的审核;
4、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其安装地点的审核。
办理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广播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广电部门审批发给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
办理时限
15天
收费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
承办机构
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工作日办理
县东风大道文化广播电视大楼四楼
邮编:332600
联系方式
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监督电话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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