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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
信息类别:文化生活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G28000-0801-2008-0006 |
责任部门: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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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居民 |
办理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申办材料 |
(1)投资人在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4)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5)消防部门《安全合格核准》通知书。 |
办理程序 |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施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办理时限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承办机构 |
县文化广播电视局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工作日办理
县政府大楼
邮编:332600 |
联系方式 |
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
监督电话 |
0792-5223064 12318 |
网上咨询 |
无 |
网上办理 |
无 |
状态查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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