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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
信息类别:文化生活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G28000-0801-2008-0004 |
责任部门: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
事项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居民 |
办理条件 |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零售、出租单位;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材料 |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单位的名称地址;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
3、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
办理程序 |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后,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30天 |
收费标准 |
无 |
承办机构 |
文化广播电视局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工作日办理
县政府文化广播电视局
邮编:332600 |
联系方式 |
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
监督电话 |
0792-5223064 12318 |
网上咨询 |
无 |
网上办理 |
无 |
状态查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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