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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都昌县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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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
事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办理条件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
申办材料
一、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办理程序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日作出决定。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办理时限
20天
收费标准
无
承办机构
文化广播电视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工作日办理
东风大道县政府大院文化广播电视局
邮编:332600
联系方式
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监督电话
0792-5223064 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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