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通过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高效实质化解该起标的额为18.5万的合同纠纷。
2022年12月29日,江西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绿化施工合同》,约定由园林公司负责施工建设公司承建的都昌县某小区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园林公司按约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公司支付了3万元工程款,后剩余尾款18.5万元一直拖欠未付。园林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依某园林公司申请,对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诉讼保全。经承办法官了解,双方对剩余未付款项并无争议,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是因缺少流动资金。经法官耐心反复沟通,双方对付款金额和期限达成了初步调解方案。但园林公司担心建设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迟迟不愿签订调解协议。承办法官考虑到这一情况,多次与双方沟通磋商,建设公司为充分表示付款诚意,主动邀请案外人高某提供担保并参与调解。承办法官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并向三方释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此举打消了建设公司的顾虑,让其吃下一粒“定心丸”,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三方达成调解,担保人高某在调解协议中签字,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建设公司申请解除对园林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本案中,案外人担保制度的引入,为调解方案上了“双重保险”,有力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约定,高效化解涉企纠纷,大大降低了法院的申请执行率,真正实现了债权人诉讼利益、案结事了、企业正常运转经营的“三赢”。(都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