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基层治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基层建设常态化机制,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现将村(社区)不再出具的证明事项公布如下:
1、亲属关系证明
证明用途:房产、土地过户,用电过户、用电地址变更, 股权继承。
替代途径:相关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部门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证明用途:上学,办理社保,办理公民户口、身份证项目变更、更正等。
替代途径:相关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事的方式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居民养犬证明
证明用途:备案。
替代途径:养犬村(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4、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明用途:入职、政审、入伍。
替代途径: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5、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证明用途:备案。
替代途径: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6、人员失踪证明
证明用途:人员身份。
替代途径: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7、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证明用途: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替代途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部门、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8、健在证明
证明用途:申请补贴。
替代途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9、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证明用途:办理死亡证。
替代途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部门、公安部门、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0、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证明用途:申请补贴。
替代途径: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申请人向人社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1、残疾状况证明
证明用途:申请补贴、办理残疾人证。
替代的途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2、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证明用途: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替代途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遣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3、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证明用途:村(居)民办理失业保险、出国旅游办理签证时提供无业、家庭主妇证明。
替代途径:申请人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4、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证明用途:办事。
替代途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证明用途:村(居)民向银行办理业务。
替代途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财政、税务、人社、房管、自然资源、金融监管、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劵、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6、遗产继承权证明
证明用途:土地、房产过户、股权继承等。
替代途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健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7、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证明用途:办理营业执照。
替代用途: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18、证件遗失证明
证明用途:证件补办。
替代用途:申请人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办。
19、同一地址证明
证明用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建筑物所在地址更换后证明属于同一地址。
替代用途:由属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地址变更证明或提供地址变更的网上信息公示。
20、同属一人证明
证明用途: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与身份证不一致,证明同一人。
替代用途: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等证明。
21、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用途: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替代用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22、改名、曾用名证明
证明用途:申请更改姓名。
替代途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23、退役军人登记审核证明
证明用途: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替代途径:由申请人提交退伍证。
24、现居住地证明
证明用途: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办理迁出迁入公共集体户口。
替代途径:提供居住证。
25、监护人资格证明
证明途径:申领孤儿生活保障金。
替代途径: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委会核查。
26、危房证明
证明途径:房屋申请重建、维修、加固。
替代途径:由危房鉴定机构出具。
27、银行开户证明
证明途径:商业银行个人开户(反诈)要求提供村(居) 委会证明。
替代途径:由本人持身份证即可。
来源:都昌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