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昌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夫妻扶养纠纷。
基本案情
原、被告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女。坐月子期间女方患精神疾病,由娘家接回照顾,被告则携女儿随其家庭外出务工,夫妻分居至今。六年间,原告一直在治疗疾病,无法工作,且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没有给予精神的关怀和经济上的支持。现原告以生活困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
调解经过
考虑到原告患有精神疾病这一情况,法官提前和被告联系。在多次沟通联系过程中,被告方抵触情绪较大,说无法到庭。经法官告知被告相关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按被告要求对开庭时间进行调整,该案庭审才得以顺利开展。
庭审当天,双方家庭成员到庭,被告方携女儿一并到庭审现场,女儿一走进审判庭就是询问找妈妈。两个家庭的情感瞬间被这声“妈妈”纽结在一起,现场剑拔弩张的氛围一下子得到了缓和。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父母均表示希望原、被告能重新好好一起生活,共同养育女儿,让其在有爱的家庭下健康成长。之后,法官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扶养标准,最终,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扶养费15000元。该案以调解结案。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是法律上的责任,此案宣扬了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爱的家庭美德,维护了家庭和睦,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示: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应当相互扶持、相互关心、相互慰藉,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患难见真情,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都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