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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沙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 “封洲禁牧”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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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保护疫区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道管理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沙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在血吸虫病疫区村(居)委会实行“封洲禁牧”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沙镇所辖鄱阳湖流域有螺草洲、洲滩全面实施封洲禁牧,全境范围内沿湖滩涂、湿地、草洲等血吸虫病易感地带。

二、从即日起至封禁解除前,禁止任何个人和集体进入疫区放养牛、羊、猪等牲畜或引种在上述区域内培育的植物和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养殖户要自觉做好舍饲圈养,加强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效杀灭血吸虫卵,避免带病牲畜粪便污染环境,造成血吸虫病传播及水质污染。

三、“封洲禁牧”工作由大沙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镇派出所、大沙镇综合执法大队、大沙镇各村(居)委会协助,大沙镇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擅自进入封禁区域的牲畜,将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在封洲禁牧区放牧,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大沙镇人民政府对“封洲禁牧”工作不力的村(居)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对不配合甚至妨碍禁牧工作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阻挡禁牧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沙镇人民政府设立封洲禁牧举报电话:13432122687,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进入鄱阳湖沿湖草洲、洲滩放养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封禁区域属地村(居)委会,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血防、环保职责,认真开展“封洲禁牧”的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增强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封洲禁牧”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同时要积极引导、扶持当地群众调整种养业结构,鼓励农民实行“以机代牛”,加快消除血吸虫病步伐。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沙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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