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提高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知法守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应与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
二、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
三、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维修更换不符合标准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相关产品。
五、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风险管控清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生产单位应严格记录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销售单位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
六、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将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七、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1.严禁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电源控制线路、控制器、转把等装置;
2.严禁改装或加装后座、后靠背、后尾箱、后防护板、电池组盒等组件;
3.严禁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4.严禁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5.严禁对消费者承诺提供非法改装、拼装、篡改服务诱导消费者购买。
九、违法违规销售非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摘录
第十六条 禁止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四)《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摘录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摘录
第九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要自觉守法生产经营,销售和维修单位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下架、单独存放、主动报告,并配合召回处置;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请广大消费者对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