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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封洲禁牧”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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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加强有螺地带封洲禁牧管理,降低血吸虫病传播风险,有效巩固周溪镇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成果,根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周溪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在血吸虫病疫区村委会实行“封洲禁牧”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全镇所有鄱阳湖沿湖草洲、洲滩全面实施封洲禁牧。  
   二、从即日起至封禁解除前,禁止任何个人和集体进入疫区放养牛、羊、猪等牲畜或引种在上述区域内培育的植物和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养殖户要自觉做好舍饲圈养,加强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效杀灭血吸虫卵,避免带病牲畜粪便污染环境,造成血吸虫病传播及水质污染。  
   三、“封洲禁牧”工作由周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周溪派出所、周溪镇综合执法大队、各村(居)委会、场协助。周溪镇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擅自进入封禁区域的牲畜,将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在封洲禁牧区放牧,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周溪镇人民政府对“封洲禁牧”工作不力的村(居)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不配合甚至妨碍禁牧工作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阻挡禁牧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溪镇人民政府设立封洲禁牧举报电话0792-5589666,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若发现有放牧者进入鄱阳湖沿湖草洲、洲滩放养行为的进行举报。
   五、封禁区域属地村(居)委会、场,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血防、环保职责,认真开展“封洲禁牧”的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增强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封洲禁牧”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同时要积极引导、扶持当地群众调整种养业结构,鼓励农民实行“以机代牛”,加快消除血吸虫病步伐。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周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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