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关于都昌苏山运输廊道及附属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都昌县人民政府拟订了都昌苏山运输廊道及附属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坐落:都昌县苏山乡尖山村、马安村、土目村、石城村、徐港村(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23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苏山乡尖山村六组、八组、九组、十组;马安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七组、八组、十组、十一组;石城村一组、九组、十组;土目村十六组、十七组、十八组;徐港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农民集体。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管道运输用地,拟用于都昌苏山运输廊道及附属工程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249.8925亩。其中:水田19.3245亩、旱地14.4825亩、林地43.6185亩、园地3.0885亩、草地1.2255亩、其他农用地67.95亩、建设用地1.8亩,未利用地98.403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3。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9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年4月29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都昌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都昌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都昌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员:杨 力 联系电话:0792-5212688
都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来源:家在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