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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心血管病诊疗中心北京安贞医院协作医院将于3月2日落户都昌县人民医院,为方便就医群众更好了解相关医保政策,县人民医院就相关配套医保政策进行公布。 一、县人民医院执行二级医疗机构标准 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城乡居民住院医保政策 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标准后,再按住院支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大病保险支付。 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住院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80%。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大病医保:巩固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医保政策 在县人民医院门诊就医,可以享受特定病种的门诊医药费报销,目前特定病种为轻度高血压、轻度糖尿病两种,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费用的50%,一个年度最高报销额度分别为轻度高血压400元、轻度糖尿病500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政策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1.对特困供养人员,按 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共用当年度救助限额);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 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 万元(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共用当年度救助限额); 3.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 6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 万元; 4.对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 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 万元。 5.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财政兜底政策 1.对特困人员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不超过医疗总费用比例10%个人负担费用,由当地财政兜底解决。 2.其他低保对象、边缘易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不再享受财政兜底政策。 (三)倾斜救助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经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对个人自付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50%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医疗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医疗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 四、职工医保住院医保政策 (一)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二)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 90%,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0万元。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 90%的比例支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 40万元。 (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1.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 10%。 2.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执行统筹地区同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规定办理了省内、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统一为10%。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卡政策 (一)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及编码 Ⅰ类:耐多药肺结核(M00117)、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白血病)(M00500)、系统性红斑狼疮(M07101)、地中海贫血(含输血)(M01103)、再生障碍性贫血(M01102)、血友病(M01200)、帕金森氏综合症(M0230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M07805)、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M08300)、肾移植抗排异治疗(M08301)、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M08302)、心移植抗排异治疗 (M08303)、肝移植抗排异治疗(M08304)、肺移植抗排异治疗(M08305)、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M08306) Ⅱ类:精神病(M02000)、重型精神病(M02100)、强直性脊柱炎(M07200)、重度骨质疏松症(M10800)、阿尔茨海默病(02400)、青光眼(M03600)、骨关节炎(M09000)、慢性骨髓炎(M07300)、艾滋病(M00300)、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M01907)、皮质醇增多症(M01910)、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限居民)(M01902)、高血压伴有并发症(M03904)、冠心病(M04600)、慢性心力衰竭(M04301)、心肌病(M04200)、糖尿病伴有并发症(M01603)、慢性支气管炎(M05100)、慢性阻塞性肺病(M05300)、支气管哮喘(M05400)、癫痫(M02500)、脑卒中(M04800)、重症肌无力(M03200)、慢性肝炎(M00210)、肝硬化(M06200)、慢性肾脏病(M07807)、结核(M00100)、心房颤动(M04401)、儿童孤独症(限居民)(M02207)、克罗恩病(M06000)、类风湿性关节炎(M06900)、儿童脑瘫(限居民)(M02601)、系统性硬皮病(M06800)、变应性亚败血症(成人still病)(M01400)、血吸虫病(M00402) (二)如何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卡 Ⅰ类病种及精神病在县人民医院可以直接审核认定。Ⅱ类病种由县人民医院慢病管理中心统一收集资料,每月20号统一送医保局慢性病股认定。审核认定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每月25日从县医院、中医院抽调医疗专家开展审核认定工 (三)慢性病费用如何报销 1.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相应病种所产生的慢性病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报销。 2.Ⅰ类病种不设单病种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3.报销比例: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职工医疗保险,二级医疗机构90%;居民医疗保险,二级医疗机构80%。 六、“双通道”药品申请及报销政策 “双通道”药品使用备案工作由定点医院医保办上传患者备案资料到“双通道”微信工作群,医保局根据上传信息及时录入备案并在群里反馈备案情况,依据《江西省“双通道”药品备案材料清单(2024年1月版)》文件进行申请审批并对“双通道”待遇享受期进行调整,参保人员病情无明确变化时,双通道药品备案信息原则上一次备案,长期有效。 参保患者通过“双通道”药品备案后,医保支付比例为:A类谈判药品按职工医保70%、居民医保60%的比例实行定额支付;B类谈判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10%后,再按职工医保70%、居民医保60%的比例实行定额支付;原江西特药,在保障不增加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的基础上,逐步与谈判药品政策相衔接。 七、省外参保人员在县人民医院就医政策 (一)适用于哪些人群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如何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1.网上办理: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当事人可以前往当地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办理。 3.电话传真办理:当事人可以拨打医保中心电话传真进行办理 (三)办理异地医就后在县人民医院如何报销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简单地讲就是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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