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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履行完毕的,依法办理结案,屏蔽案件公开、失信、限制高消费信息,并可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且能按协议自觉履行的,本院将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拒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同时将通过微信、抖音等公众平台,以及所在乡镇集市公告栏、社区(村)公告栏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曝光。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逃避执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对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具有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五、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协助本院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如发现长期外出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请及时告知本院。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执行到位的涉民生案件,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向本院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将依法审查、报批。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我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高消费行为,共同构建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我院将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0792--5186110、18007928293
都昌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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