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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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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运动不节食,轻松月瘦10公斤”、“三月不减肥,四月徒伤悲”、“胖子只有胃,没有未来”……你在微信朋友圈里是否看到过这样的“小广告”?当前,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减肥药、减肥食物“迷人眼”,广告更是打得火热,殊不知,那些所谓有奇效的减肥药里面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近日,都昌县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份至2023年5月,丁某通过网络平台购入“古方本草溶脂丸”减肥胶囊,并在朋友圈宣传、售卖,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而李某也从买家变成卖家,从丁某处大量进货成为丁某的下线代理,也开始在朋友圈宣传、售卖“溶脂丸”减肥胶囊,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二人售卖的减肥胶囊造成多名“减肥人士”出现头晕、恶心、失眠等不良症状。涉案“减肥胶囊”经检测,均含有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 曲明成分(西布 曲明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23年6月,该案件被都昌县公安局侦破,并将该案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丁某、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9月,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丁某、李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丁某、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科普内容 西布 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以引起多巴胺和肾上腺素等物质的释放,曾在医学上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是西布 曲明副作用大,部分人服用后会出现口干、呕吐、眩晕、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不良反应,严重时可能导致中风甚至死亡。2010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西布 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都昌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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