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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以来,李某某陆续出资在九江设立四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指派被告人于某某、袁某、肖某某、邱某某担任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招聘多名业务员在商场、超市、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地段,对路人进行地面推广“拉新”。业务员通过固定话术博取路人信任后,使用路人手机号注册为“赞友商城”“鲸鱼”“点淘”APP新用户,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收集其手机号码、姓氏、身份证号后四位、短信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经过收集整理,被告人于某某、黄某某将上述个人信息卖给郭某、贾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收取相应报酬。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9339条,非法获利782203元。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公司业务人员以地推拉新的方式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转卖牟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某以地推拉新的方式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交由公司高层转卖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陈某某、宁某某等25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肖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对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李某、邱某某、熊某某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至7000元不等。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依法上缴国库,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九江浔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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